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制毒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可制毒物品经云南外流出境用于制毒,防止化学品非法囤积而引发环境污染等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云南省禁毒条例》及国家禁毒委《入滇制毒物品核查管控办法》,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可制毒物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38种易制毒化学品(附件1)。
(二)《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中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附件2)。
(三)其他可用于制毒的18种非列管化学品(附件3)。
(四)反应釜、离心机、制冷压缩机、压片机。
二、公安机关对入滇可制毒物品及其用途、去向进行核实查验。各有关企业在往云南方向销售、运输相关物品前,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企业、货品、用途、路线等信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系云南有关部门核实查验。
三、对未经核实查验入滇的38种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对未经核实查验入滇的其他17种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18种非列管化学品和4类设备,无法证明其流向及合法用途的,予以规劝返回发货地;不听从规劝的,留存其货主、承运人、报关人等信息,并通报来源地公安机关。存在撕毁标签、伪报品名、夹藏夹带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由县级公安机关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易存放化学品的场地开展日常检查,并督促出租房屋及仓库的出租人履行出租人核查义务,发现存储化学品及有关可疑物品、物质的,应及时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出租人未履行核查义务导致发生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接受委托运输可制毒物品的承运人(物流、驾驶员、个体经营户)应当查验货品来源证明材料及运输证照,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运,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鼓励单位或公民举报违法犯罪。报复举报人、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
1.38种国家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2.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3.可用于制毒的其他18种非列管化学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