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reme”商标纠纷案

提及服饰品牌“Supreme”,很多人并不陌生。作为“Supreme”商标系列纠纷中的一例,美国章节四公司与最高至上公司因第17076038号“Supreme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如右图)产生的纠葛,日前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终见分晓。

“Supreme”商标纠纷案 

据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最高至上公司的诉争商标与章节四公司的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服装、鞋、帽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可以了解到,目前共有2600余件“Supreme”相关商标的申请注册信息,其中600余件申请注册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40余件已获准注册。在此背景下,虽然暂时在个案交锋中告捷,但其他市场主体数以千计“Supreme”相关商标的存在,使得章节四公司仍面临着严峻挑战。

2017年10月20日,章节四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服装、帽子(头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而且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诉争商标系以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据悉,章节四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了“Supreme”品牌及产品的相关媒体报道、淘宝及天猫有关“Supreme”商品代购信息打印件、英美品牌公司商标注册信息及其名下抢注的部分网站打印件及翻译、“Supreme及图”在中国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对于章节四公司的主张,最高至上公司回应称,诉争商标由该公司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并非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恶意摹仿和抄袭,不会侵犯章节四公司的任何在先权利。

2018年12月27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uprem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Suprem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章节四公司虽然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初步证据,但未进一步提交作品创作完成、首次发表的相关证据,而且诉争商标与其“Supreme及图”美术作品尚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作品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英美品牌公司除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Supreme”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标识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诉争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最高至上公司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是该公司独创品牌,引证商标未在中国实际使用且缺乏显著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区别明显,整体外观及含义均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出于企业正常经营需要,不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阶段,双方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是否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并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最高至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英美品牌公司授权东莞优盟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庚寅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诉争商标的授权书、美纽有限公司与最高至上公司授权广州市庚寅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诉争商标的授权书及相关产品照片、工厂订单和发票、质检报告、店铺图片等证据;章节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英美品牌公司、美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申请注册的包含“Supreme”及其他知名品牌标识的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档案、最高至上公司及其关联主体之间涉及“Supreme”商标的部分转让公告等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的原申请注册人英美品牌公司申请注册了众多与他人知名标志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宣告无效。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最高至上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至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Supreme”和圆圈中的英文字母“NYC”组成,引证商标为英文“Supreme”,二者均含有英文“Supreme”,且在英文发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而诉争商标是否由最高至上公司独创,并不影响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判断,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情况下,二者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该案已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相关规定不再予以评述。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最高至上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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