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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军警用品发布规则 </title>

军警用品发布规则

更新时间:2021-6-24

为加强军警用品的审查,规范军警用品在本网的信息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军服管理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根据MIC不涉及交易的外贸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以下军警用品禁止发布:
1、军火武器(枪支、弹药、武器、军火或相关器材配件、管制刀具等)
2、专用服饰(主要现役军用、警用类产品);
3、专用标志(如军徽、警徽、肩章、臂章等)以及含有专用标志的军警用品;
4、专用交通工具(如警用巡逻车等);
示例:
<title>军警用品发布规则 </title>
 
第二条 以下军警用品限制发布,需提供相应证件,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1、警用器材装备(警棍、手铐、防暴器材等)
2、军用被服(军用服装、军用鞋靴、军用帽、军用纺织品等)
3、军用装具(军用腰带、军用水壶、军用包等通用装具、钢盔等防护装具等)
4、军事配件
5、其他军需物资
 
第三条 限制类军警用品需提供:
1、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许可证》或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许可证》的公司签署的《军需品出口代理协议书》。

第四条 军风产品无需提供证件,但需描述需准确。例:军式风格夹克衫不可直接写military/army /police jacket,可写成military/army/police style jacket

第五条 违反上述规则,将按照《违反信息发布规范的处理》或《禁限售产品处罚规则》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本网依法上报给国家监管部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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