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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于1997年07月16日发布,自1997年07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中文名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
1997年07月16日
实施日期
1997年07月16日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民币
国办发出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目前,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破坏了人民币的信誉。为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了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