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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严禁借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6日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针对个别企业在其售点广告中,出现严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局立即组织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而随着各地工商局大力强化对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督,影视广告、媒体广告、户外广告已经很难看到借国家领导人形象做宣传的广告,但是却有个别企业利用其产品销售点直面消费者的特点,在售点广告中借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宣传自我,暗示受众该企业影响,说明企业或其产品的真实可信,从而对现场消费者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作用。

    此次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及其他在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名义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测和对售点广告的巡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特别是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严厉查处。

    该《通知》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检查情况的汇总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国工商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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