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协议客户自带邮件快件包装告知书

根据国家邮政局《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要求,贵公司寄递邮件快件自带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即使用的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封套、包装箱、填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以及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普通胶带中的苯类溶剂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参考:条例、办法、规范条款规定:

1.  《快递暂行条例》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2.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寄件人自备包装物、不需要寄递企业提供的,其自备包装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寄件人为协议用户的,寄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其自备的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3.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4. 国家邮政局《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第十二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苯类溶剂残留不得超过3毫克每平方米。普通胶带中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汞、镉均不得超过0.5 毫克每千克,铅、铬均不得超过50 毫克每千克。苯类溶剂残留不得超过3毫克每平方米。封套、包装箱、填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邮件快件包装中的重金属和苯类溶剂残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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